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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深圳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in Shenzhen City Financial Service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市从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与投融资主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贯彻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严格实行行业自律,促进投融资决策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推动深圳市金融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设在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立交桥西北侧新洲广场华丰大厦3208—A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深圳市金融主管部门推进深圳金融改革创新综合实验区的建设。
(二)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本市金融运行情况,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加强服务、促进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开展投融资及金融服务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和经验交流,促进金融服务行业企业健康发展。
(四)推动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引导银企点对点合作,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为中小企业融资起到“引路牌”的作用。
(五)开展会员咨询服务、会员培训服务和考察,提高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
(六)积极促进深圳市投融资与境外投融资机构建立广泛的联系,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建立会员之间的电子信息网络,编辑出版本协会刊物,加强信息交流,扩大对外宣传。
(七)加强行业和会员自律建设,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八)承办相关部门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热心本协会的工作;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团体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特殊情况下经会长书面报理事会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
(三)免费为会员单位网站提供链接,并在团体网站上发布会员单位的重大活动信息;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符合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积极支持和参与本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努力宣传本协会,积极推荐新会员入会。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团体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对团体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会暂不设常务理事会,当理事人数较多需要增设时才增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秘书长、副会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依照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免的提名与罢免;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必须载明每位理事(常务理事)的书面意见并存档备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三年改选一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成立必要的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丰富的经验和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指导本协会的日常工作等。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赞助(包括关注中小企业成长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单位组织和个人的捐助与赞助,也包括个别会员单位的捐助与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举办、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协会作为服务平台获取的相对低廉的服务收益;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收取。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方面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4    04    29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