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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暑天劳动者拥有多项“高温权益”

 
  高温天气,酷暑难耐,劳动者高温下工作有哪些权益?日前,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除了高温补贴这项人们较为熟知的权益外,还有多项“高温权益”同样值得关注。
  高温补贴,一年750元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和《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该负责人介绍,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或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或者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均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此外,按照规定,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高温停工,工资不停
  高温天气,一些企业开始缩短上班时间甚至停工,以保障工人身体健康。碰到类似情况,企业职工的工资怎么算呢?
  据介绍,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用人单位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高温作业中暑,可申请工伤
  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将“中暑”视为司空见惯的小病。事实上,若不及时救治,可发展为威胁生命的“大病”,而高温环境作业所致职业性中暑,还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职业病。
  “而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负责人表示。
  记者了解到,职工因中暑等工伤进行治疗期间,视同正常劳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应该由企业承担。同时,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及相应补贴。(深圳特区报记者庄瑞玉)
 

点击数:  录入时间:2016-7-26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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