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质量”有了更高标准
6月21日上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丘海主持召开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请会议二审,相比《条例》一审稿,二审稿增加一个专章,对“深圳质量标准”作了规定。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罗莉,副主任蒋宇扬、刘恩、高振怀、乔家华,秘书长石岗出席会议。副市长吴以环,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在《条例》进行一审时,委员们提出质量立法应当突出标准、质量、品牌、信誉“四位一体”建设,促进深圳质量以国际一流标准为标杆,但一审稿关于深圳质量标准的具体规定缺失。 为了增强可操作性,二审稿对“深圳质量标准”进行了专章规定,明确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推荐性的深圳地方标准,即“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技术和管理要求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实际,借鉴国际先进标准,制定引领性、创新性的深圳市地方标准;已经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广东省地方标准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实际,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广东省地方标准的深圳市地方标准”。 同时,规定“为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落实国家安全工作,需要统一技术和管理要求,国家尚未制定强制性标准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也可以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技术规范”。 这也意味着,“深圳质量标准”将有可能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标准”。(深圳商报记者吴蕾)
点击数: 录入时间:2016-6-22 【打印此页】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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