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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型微型企业

银行贷款担保费用财政资金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小型微型企业:
  为减轻我市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成本,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科(2012)177号)有关规定,我署开始受理2015年度市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用财政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资助的对象
  深圳市境内依法设立,且通过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获得银行贷款的小型微型企业。本文所谓小型微型企业,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划型标准确定。
  二、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资助范围:2014年发生的由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单笔贷款额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担保费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0%,且贷款用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项目(注:凡贷款用途为购置车辆与房地产项目,不在资助范围)。
  (二)资助标准:按照不高于每笔银行贷款实际发生担保费3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偿额不超过30万元。
  计算公式: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用补贴项目补贴额=单笔担保额小于300万元的银行贷款实际发生的担保费×30%×笔数≤30万元
  三、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用补贴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贷款卡、2014年12月份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明细表和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借款合同(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企业与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借款借据、缴纳担保费收据(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提交材料真实性承诺函(附件2)。
  以上材料要求提供纸质文件一式两份,纸质文件以A4纸型双面制作,编制目录和页码,按项目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报时间及方式
  自2015年6月8日起至6月12日止。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申报资料,将纸质文件报送我署。
  五、审批程序
  我署对申报机构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实,经专项审计后,初步确定拟资助企业名单及资助额,经署长会议审议、市财政委复核、社会公示后,由市经贸信息委与市财政委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列入项目资金资助计划的小型微型企业,凭下达的项目资金资助计划通知办理拨款手续。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
  唐少立  82977347
  罗咏梅  82976831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4009号(五洲宾馆南面辅道200米处)7楼707室上市与融资服务部
  附件: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
                                       201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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